:::无锡成人教育协会:::
无锡市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您所在的位置:成协概况 - 协会章程 - 无锡市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无锡市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加入时间:2020-3-26 10:08:02 来源:admin 访问量:8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无锡市成人教育协会(THE WUXI ADULT EDUC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WAEA)。

  第二条  本会是无锡市成人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围绕中心,立足服务”的原则,开展成人教育理论的实践研讨、经验交流、专题讲座、学习考察及相关活动,着重加快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着眼提高国民素质,着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及继续教育,加快发展老年教育,为努力办好人民需要的社会教育尽心尽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无锡市学前街27号8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范围:

  1.宣传成人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意义和作用;推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成人教育;

  2. 紧紧围绕全市教育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紧紧依靠各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的共同努力,开展成人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研讨交流活动,规划组织协调成人教育科研项目,推广成人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开展成人教育评估、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等中介活动;

  3.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具体任务和工作,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4. 开展面向会员的学历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村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专题讲座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5.编辑出版《无锡成人教育》,传递无锡市及国内外有关成人教育的最新信息;

  6.推动与省内外成人教育学术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的联系,沟通信息,搞好协作;

  7. 对无锡市成协的6个专业委员会(学术工作专委会、农村成教专委会、社区教育专委会、老年教育专委会、继续教育专委会和企业职工专委会)进行指导;

  8.做好教育行政机关委托的有关工作,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3.关心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成人教育科学研究和成人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享受本会业务范围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具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或提供有关材料;

  5.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3.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6.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7.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8.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报无锡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2.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3.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必须为本协会会员;

(二)理事必须经本协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全市成人教育界有较大的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6.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2.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3.检查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5.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4.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5.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6.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7.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教育行政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1.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成教工作经费参照中央、省和市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无锡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无锡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无锡市民政局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8日无锡市成人教育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已经没有了
下一条:已经没有了
 
无锡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网